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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18-05-24 点击:3401次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信息安全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是我院对公众服务的窗口,也是我院在互联网上发布权威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门户网站主要发布有关我院的最新动态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为公众提供检察服务,发布相关政策及政策解读,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办事依据,发布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以及案件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办公室依据本制度对门户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门户网站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安全管理流程

第五条 本院各科室在文件办理过程中确定的公开文件,在文件印刷成文后,由办公室专职人员定时按照安全保密有关规定,信息人员发布信息并填写《信息发布审核表》,经过审核后方可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六条 对需要审核的信息,原则上做到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立即上网发布。

第七条 建立信息上网复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改,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信息,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门户网站各站点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门户网站的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十条 门户网站各类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第十一条 各科室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人员有变动应及时报办公室。

第十二条 已经分配上传权限的科室,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平台在线上传信息。因网络故障不能及时通过网络上传信息的单位,可通过其他方式,把相关信息送到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审核。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十三条 办公室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

第十四条 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互动类栏目信息由信息采编人员初审后,经网站分管领导审核后再上网发布。

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五条门户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院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于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杜绝政治错误、内容差错、技术故障。监察室负责对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办公室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具有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九条 “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为审核原则,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信息审核负责人,所有发布的信息必须经审核负责人同意后再进行发布。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门户网站的信息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门户网站信息发布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回复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网站安全

第二十二条 门户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及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

第二十三条 门户网站管理人员应按照安全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不按要求发布、维护、更新信息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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