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证人的权利、义务
文章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14-07-09 点击:2370次

    (一)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义务
 
  1.作证的义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2.如实作证的义务
 
  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
 

  • 政务微博
  • 政务微信
  • 关注12309
  • 手机版
  • 粤省事小程序
  • 搜狐新闻
  • 今日头条
  • 公益诉讼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