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文章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27 点击:5613次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人民检察院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发送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并签名确认。

2、当事人拒绝提供联系方式的,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

3、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变更未及时告知、拒绝签收,导致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发送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人

 

电话(手机)

 

邮寄地址

 

邮编

 

其他联系

方式

 

其他当事人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 1

 

电话(手机)

 

邮寄地址

 

邮编

 

其他联系

方式

 

其他当事人联系方式

其他当事人 2

 

电话(手机)

 

邮寄地址

 

邮编

 

其他联系

方式

 

签名

确认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自己和其他当事人的邮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其他当事人应如实填写自己的邮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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