叮咚!检察官请家长们查收《家庭教育提醒函》
文章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23-07-20 点击:13006次

家长朋友们:

您好!这里是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一些未成年人因为安全意识不强遭受不法侵害,也接触到一些孩子因为缺乏管教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假期已至,孩子们脱离了学校,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监管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我们发出了这份家庭教育提醒函》,旨在与您携手共尽安全教育之责,请您细读:

父母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忙于生计、无暇顾及等理由怠于、拒绝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您作为孩子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当时刻将孩子的安全放在首位,全面做好孩子的安全工作,预防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遭受不法侵害。

筑牢防溺水、防自然灾害安全防线,增强交通出行、用火用电等安全意识引导到位,对孩子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孩子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要履行好对孩子的监护责任,随时跟踪了解孩子去向,不放任孩子单独或者擅自结伴出行。

二是预防成年人违法犯罪。引导孩子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充实孩子假期生活,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教会孩子谨慎交友,不交损友,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教育引导孩子文明上网,不浏览非法、黄色等网站,不随意在网上结交朋友,不沉迷于电子游戏。妥善保管好自己和孩子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禁止出售、出租、出借,预防电信网络犯罪。

防范“性侵害”行为加强对孩子的防性侵教育,教育引导孩子认识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交友、恋爱观念,注意避免孩子独自夜晚出行、夜不归宿,远离KTV、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尽到监护义务,警惕熟人作案,密切留意孩子的异常表现,如突然出现情绪低落、暴躁、紧张、焦虑或缺乏安全感等迹象,及时与孩子沟通。

纸短情长,孩子们健康成长既是家长们的期待,也是每个未检检察官的愿望。希望各位家长与我们携手,共同为孩子的未来撑起一片法治晴空。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3条规定:对于监护侵害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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