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五华县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说明
文章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17-08-24 点击:5091次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对普通刑事犯罪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查处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对侦查、审判、监管等执法、司法活动进行诉讼监督等职责任务。

   主要职能:

  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4、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罪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二)人员构成情况

本院政法编制人数84人,职工编制10人,合计94人。在职实有政法人员75,在职职工8人.离退休人员38人。临时工12人。

(三)决算年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主要任务是:加大对刑事犯罪打击力度。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对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2、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加大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二、收入说明

收入总规模、各项收入。格式如下:

2016年收入决算1218.03万元,其中:省财政拨款收入9944.37万元,县财政拨款收入273.66万元。

三、支出决算说明

支出决算总规模、各类支出决算规模及各类支出增减变化情况。格式如下:

2016年支出决算总数1207.07万元,其中:省财政拨款支出933.41万元,县财政拨款支出273.66万元。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基本支出933.4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86.1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44.0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03.22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我院行政单位运行经费为203.22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26.24万元,增长12.9

五、“三公经费”支出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共  77.2万元,具体情况如下(按照对应科目进行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 1.28 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单位负责人出国团组  1个、 1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69.52 万元,主要包括:(1)报废2 辆、更新购置 2辆,购置支出 43.5 万元,平均每辆 21.75万元;(2)公务车保有量 11 辆,全年运行维护费支出26.02 万元,平均每辆2.37万元。2016年比2015年车辆运行29.5万元,减少12。(3)公务接待费支出 6.4 万元,全年公务接待约760人次,比上年的7万元减少8.5, 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公务接待有所减少,同时厉行节约,接待费支出降低。

六、政府采购情况

我院2016年按照政府采购办公设备、工程、服务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货物、工程、服务等均经过严格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七、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我院2016年末固定资产总值为3742.11万元。2016年固定资产总投入71.28万元。其中房屋:2481.66万元;车辆220.09万元,其它设备:1040.36万元。

八、关于2016年度绩效情况的说明

(一)预算执行情况:2016年度我院调整预算944.37万元,实际支出933.41万元,基本结余10.96万元。

(二)实际工作绩效:1、按照新《预算法》的规定,将单位收支全部纳入了预算,明确了预算收支范围和功能定位;2、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确保支出制度,增强预算约束;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侦查,对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决定批捕、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监督,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服务我县中心工作,维护我县经济运行的良好环境。

1、依法查处职务犯罪案件,7件18人,挽回经济损失220多万元。渎职 侵权案件5件5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县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扎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严肃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注重职务犯罪源头预防。开展预防调查6次,进行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28场次,受教育人数3500多人。取得良好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

3、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犯罪案件265件344人,不批捕118件171人。提取公诉408件548人,不起诉10件11人。继续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突出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4、强化涉检信访、案件公开工作。我院不断完善控告申诉、涉检信访工作制度,开展检察室接访、带案下访、定期巡访、联合信访等活动。今年共受理各类控告诉讼来信来访273件,检察长接访24次,接待群众13批35人次,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5、强化刑事诉讼监督。立案监督公安2件2人,督促公安机关撤回案件10件11人,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份,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12件,均被采纳。全面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6、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开展领导素能、专项业务、岗位技能培训,组织干警培训80人次。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全面落实从严治检要求,扎实开展机关作风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严肃教育、严明纪律、严格管理,抓早抓小,塑造形象。加强文化育检,以“五个一”队伍管理机制为抓手,开展形式多样的业余文体活动,活跃机关生活。

九、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办案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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