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案
1、个人贪污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挪用公款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5 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 1 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 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 3 个月未还的。
(三)受贿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 5 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 5 千元,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四)单位受贿案
1、单位受贿罪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 10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行贿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对单位行贿案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七)介绍贿赂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单位行贿案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九)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隐瞒境外存款案
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十一)私分国有资产案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二)私分罚没财物案
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