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文章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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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告知 事项 | 1、为便于人民检察院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发送民事诉讼监督法律文书,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并签名确认。 2、当事人拒绝提供联系方式的,人民检察院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法律文书上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 3、因提供的联系方式不准确、变更未及时告知、拒绝签收,导致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联系当事人或发送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 |||||
申请人联系方式 | 申请人 |
|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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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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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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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当事人联系方式 | 其他当事人 1 |
|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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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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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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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当事人联系方式 | 其他当事人 2 |
|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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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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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联系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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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确认 |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自己和其他当事人的邮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其他当事人应如实填写自己的邮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