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6月5日——第52个“世界环境日”,今年环境日的主题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这既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的充分肯定,更是对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更高期许和要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下面来看看我院都为生态文明建设做了什么吧?
一、古树名木保护
古树名木是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种不可再生和复制的宝贵遗产,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我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行动,大力助推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法治化。
公益保护知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树皮;(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 挖坑取土、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火或者排放烟气;(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二、督促环境卫生整治
随意倾倒垃圾不仅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工作生活环境,还损害了市容市貌,破坏生态环境。我院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加强污染环境行为的检察监督,落实好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共同守护美好人居环境。
公益保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三、督促医疗污水规范处置
医疗污水处置不当,容易存在污染环境及疾病传染隐患,通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督促医疗废物污水规范处置,深化水生态环境保护,守护百姓的健康安全。
公益保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第三十六条规定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
我院将继续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守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