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确保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监管工作准确、规范、到位,做好刑执检察“后半篇文章”,近日,我院与县公安局召开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我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志容,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钟志文,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我院第三检察部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我院第三检察部负责人通报了2023年开展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工作情况。去年,我院第三检察部干警采用实地走访、查阅台帐等形式,对全县辖区派出所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发现部分派出所存在档案材料不齐全、日常监管活动不规范等问题,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公检双方就完善台账登记和档案管理、落实监管责任、规范执行活动、切实防止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脱漏管等工作进行了深入交流探讨,并达成一致共识,表示将以此次联席会议为契机,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水平,确保剥夺政治权利执行规范。
下一步,我院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活动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
检察官普法:
1、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审判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在一定时期内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的一种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什么情况下会被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3、剥夺政治权利由谁来执行、谁来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