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访事项处理告知书
华检访(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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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于 年 月 日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于以下第 情形,特此告知。
一、 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二、 不服法院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裁定,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监督的,请依法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监督申请。
三、 民事、行政监督申请因具备下列第 项事由,不符合受理条件:
(一)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二)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行政再审申请进行审査的,但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三) 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四) 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五) 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六) 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七)来访事项属于依法终结或建议终结的,不予受理;
(八)当事人认为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当事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査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间未作出处理的除外;
特此告知
年 月 日